对口升学
同仁医学院教研室管理规定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教学研究室(简称教研室)是按一门或几门课程设置的教学、科学研究(简称科研)和师资培养工作的基本组织。教研室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,对学校整体建设和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。为加强和规范教研室工作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章  教研室设置

第二条  教研室设主任一名。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-2人,协助主任工作。可根据需要设兼职教学秘书和科研秘书,由教研室主任选定,以协助其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。临床各学科教研室主任一般兼任医院本临床科或专业科室的科主任。
第三条  教研室实行主任负责制。教研室主任在教务处或由校长指定的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领导下,对本教研室工作全面负责。
第四条  教研室一般由各级教师、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和其它教学辅助人员组成。

第三章  教学及教学管理

第五条  教学是教研室的主要任务,教研室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。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,完成教务处下达的各项教学任务,并不断总结经验,采取措施,努力提高教学质量。
第六条  教研室应在教务处和二级学院的指导下,组织制定(修订)教学大纲,并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合适的教材,对尚无国家规范教材的课程,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,组织教师编写教材、讲义和实验实训指导。
第七条  教研室应维护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严肃性,未经学校教务处同意,不得随意更改、变动,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第八条  每学期应根据学校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,确定授课计划,不得拒绝接受教学任务。
第九条  教研室应组织教师讨论和学习教学大纲,研究教材内容,改进教学方法,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,有条件的教研室应进行双语教学。
第十条  教研室应定期进行集体备课、教学观摩、教学检查、评教评学和开展教学法活动,并形成制度。
第十一条  讲课应参照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,教师必须努力提高课堂讲授水平,做到概念明确、重点突出、启发性强,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能力。要求用普通话授课。
第十二条 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,为保证授课质量,课堂讲授一般由讲师以上教师担任,教授、副教授必须为本科生上课。
第十三条  教研室应坚持试讲制度,培养性讲课和青年教师讲课应先试讲,试讲合格准予正式讲课, 教研室要组织教师听课,课后要组织听课教师进行评议,并收集学生意见整理后转给授课教师。
第十四条  要重视和加强实验实训教学管理,不断研究和改进实验实训方法,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实训,提高实验实训课质量。要派专人负责实验实训课,在指导实验实训课前要进行预做或熟悉见习病种。实验实训课要精讲多练,及时给学生以指导,注意培养学生严肃、严格、严谨的作风。要认真批改实验实训报告。
第十五条  凡有毕业实习任务的教研室,应选派有经验的教师带教,实习前应使学生明确本学科的实习目的、要求和时间安排、考核方法等,实习期间要严格要求学生,培养他们的独立工作能力。
第十六条  加强对学生自学的指导工作,应向学生介绍本课程的学习方法。在完成本门课程教学任务的同时,要开辟第二课堂,组织读书报告会和课外科研小组活动等,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,提高学习兴趣,掌握学习方法,培养他们自学能力,提高他们解决问题和科学思维能力。
第十七条  教研室要对学生学习本门课程的成绩进行评定,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了解。课程结束后,要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,力求全面、客观、真实地反映教与学的情况。考核前要做好答疑工作,考核后要认真分析、总结,以便不断改进教学和考试工作。
第十八条  教研室要加强对所管辖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,有计划地逐步充实、完善实验实训仪器设备,改善实验实训条件,对实验实训仪器设备要合理安排使用,发挥其最大效益。要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。精密贵重仪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,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。使实验实训室保持安全、整洁、良好的工作秩序。
第十九条  要加强图书资料、标本、模型等教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,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散失和损坏。
第二十条  教学、科研档案是教研室开展工作的历史记载,也是总结经验、加强学科建设、不断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。教研室应指定专人做好收集、整理和保管工作。特别是当资料管理人员变动时,要做好资料交接工作。
第二十一条  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应包括:学校下达到教研室的有关文件、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;本学科使用过的教材、实验实训实习大纲和指导;各学期下达的教学工作安排、教学任务通知书、教学日历;教案、讲稿、学期教学工作总结、课程评估报告和总结;试题样题(国家题库题除外)、成绩原始记录、成绩统计分析及考试总结;教研室教学活动记录(包括集体备课、预讲、预做和教师讲授评议资料等)、教学研究论文、临床实习计划、总结;有代表性的实验实训实习报告,优秀、典型的毕业论文、毕业设计及评审意见;教研室的师培计划和各种规章制度。
科研档案应保留所著的专著、论文(复印件)、成果获奖证书(复印件)、科研的各种资料等。
第四章  科研工作及教学研究
第二十二条  科研工作是教研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没有科研就不会形成有特色的学科或专业。教研室要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科研工作,明确本专业的科研方向,逐步形成本专业的特色。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,应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科研工作。要注意加强与其它相关教研室之间的协作关系,定期开展学术活动,活跃学术气氛。
第二十三条  教研室应根据教育发展趋势和本学科的特点,联系学校实际,制定教学改革计划,开展教学研究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。
第二十四条  每个教研室每年应至少完成2篇教学论文,并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教学经验交流会、研讨会、教学专题报告会等。

第五章  师资培养

第二十五条  教研室应重视师资培养工作,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水平。必须制定培养计划,根据不同成员的具体情况,提出具体要求,并创造条件,促其实现。
第二十六条  要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作用,鼓励他们发挥自己的专长,在教育、医疗、科研和指导青年教师方面作出成绩。对学术造诣较深的老教师,可为他们配备助手,帮助总结和整理他们的丰富经验,并尽快继承下来。
第二十七条  要充分发挥中年教师的骨干作用,要逐步确定每个中年教师的专业发展方向,给他们创造学习、钻研和提高的条件,使他们尽快成长为某一方面的专家。
第二十八条  对青年教师应着重加强基础理论、基本知识、基本技能的培养和加强专业外语的培养,指定老教师传、帮、带,有计划地进行培养性讲课,使他们尽快地胜任本课程的教学工作。
第二十九条  为使教师达到专业基础理论扎实,知识面宽,应有计划地培养教师在一定时期内通讲本学科全部内容,并要求高职称教师开设与本专业有关的选修课。
第三十条  教研室应定期检查教师和其他技术人员培养计划的落实和完成情况。建立业务考核制度、听课制度,为职务晋升提供意见及依据。
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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